双鸭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双鸭山市投资兴业,在执行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扶持政策政府设立扶持外来投资企业发展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对产品有市场、发展有潜力、牵动作用强的外来投资企业予以资金支持。
(一)外来投资企业用利润(100万元以上)再投资于本企业或新办企业,经营期5年以上的,按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无偿扶持。
(二)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外来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前两年按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扶持,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扶持;前三年对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入地方库50万元至100万元、100万元至2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同级财政分别按入地方库增值税的15%、20%、30%给予一次性无偿扶持。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外来农产品加工企业,由财政等部门帮助争取省里投入10%资本金;对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帮助争取省级绿色食品发展资金。
(四)对外来投资年纳税超百万元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同级政府或动员当地企业注入一定比例的资本金。
(五)收购本市市属及其下属企业国有产权的,一次性付清价款,可按评估价值优惠30%。
(六)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财源建设项目的,各级政府积极为企业争取国家科技专项资金和财政贴息支持。
(七)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办生产加工型外来投资企业,根据投资额度大小,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前三年)可给予相应优惠: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可优惠30%,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可优惠40%,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可优惠50%,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的可优惠60%,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可优惠70%。
(八)收购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的,以划拨方式供地;应有偿使用的,其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可按土地使用性质按30%至60%收取。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收取。由市物价局定期公布按下限收费目录。
(十)凡市政府及部门有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十一)对符合国家重点扶持产业政策的外来投资企业,在授信额度内,市投资担保公司优先受理担保申请,担保费率下浮0.5个百分点,并由所投资项目专家组和有关部门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十二)对年纳税100万元以上或安排就业200人以上、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在市电台、电视台、《双鸭山日报》等做广告的,在3个月内给予减免50%广告费的照顾。
(十三)允许新办生产加工型外来企业试营业半年,第三产业试营业3个月。
(十四)外来投资超亿元大型项目,优惠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条件。
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确认。
以上未尽事宜,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特事特办。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由双鸭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由市纪检委、市监察局和市招商办监督执行。
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双鸭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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