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图表示 鄂州原市委书记马荣华落马记
招商引资、项目开发,担当着活跃一方经济的重任,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占据重要地位,发挥着突出作用。然而,在这项工作中,却有少数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或违法行政,慷国家之慨给投资企业“实惠”而自己收好处,或与开发商“打成一片”、结为“朋友”共同捞取不义之财,在自身成为投资方谋利工具的同时,将招商引资变成自己以权谋私的工具。
湖北省鄂州市原市委书记马荣华在任职期间,先后通过为企业减免土地出让金、暂缓税务检查、从银行贷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取企业贿赂款项7万元人民币、1.9万元港币、2.6万美元。8月21日,湖北省黄冈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马荣华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犯罪所得依法继续予以追缴。
2001年5月,北京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中威公司”法人代表荣贵经马荣华引进,来到鄂州市参与旧城区改造项目开发。经考察,荣贵看中了该市百子畈村杨家湾地段的“世纪商城”房地产开发项目。
对于自己引进的项目,马荣华颇为“上心”,他不仅多次在大会小会上要求市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给予该项目支持和全力配合,强调将优惠政策给到位,而且还在荣贵遇到困难时,甘当“清道夫”,促使出台系列优惠政策,使该项目进展顺利。
荣贵被引进鄂州之初的2001年上半年,马荣华即多次明确表态,对旧城区改造的开发商,只要将拆迁还建搞到位,土地给开发商开发,采取“以房换地”的政策,政府不收一分钱。项目进入实际操作阶段后,根据马荣华的指示,该市相关部门又简化了项目审批手续,并将优惠政策给足给到位:减免了“世纪商城”项目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和相关政策性收费900多万元。但是,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同时,按规定,中威公司要付给百子畈村土地补偿费共计162.2万元。但2002年6月,马荣华召集并主持专题会议,同意免收“世纪商城”项目土地补偿费,该费用由鄂州市政府在百子畈村以后新上基建项目时给予减免。由市领导协调减免开发商应付村组土地补偿费,然后再由市里给予村组补偿,成为该市发展进程中的一个特例。
不仅大额费用被减免,甚至中威公司应该依法缴纳的税费,马荣华也通过“从中协调”、“打招呼”等方式,要求税务部门允许缓交税金。2004年5月,鄂州市地税局下属稽查局曾向中威公司下达过稽查通知书。但应荣贵的请求,马荣华找到市地税局局长,要求对中威公司的税收不要稽查,或者缓一段时间再查。
得到马荣华的如此“关照”,荣贵自然懂得“投桃报李”。2003年3月的一天,荣贵从中威公司的账上取了20万元人民币,由于觉得这些钱体积太大,比较打眼,又将人民币换成了美元送给马荣华。马荣华略加推辞,即将钱收下,后用于出国考察等支出。
2001年5月,某集团营运总裁华德到鄂州市考察有关土地开发项目,马荣华安排人员陪同考察。2002年上半年,经马荣华联系,该集团确定投资开发鄂州市红莲湖旅游度假区项目,并决定成立红莲湖公司。同年5月,马荣华安排召开鄂州市政府专题会议并讲话,要求市政府和各职能部门重视红莲湖开发区建设,切实加大对该项目的支持力度,确保红莲湖公司发展顺利,会后还下发了专题会议纪要。
为了支持红莲湖公司的开发,按照马荣华的意见,鄂州市成立了协调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副市长担任组长,各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成员。此后,对红莲湖公司的要求,马荣华都给予高度重视,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2002年5月,红莲湖公司要租用鄂州市某集团公司红莲湖水面,华德与该公司董事长安某为水面租金问题未能谈妥,遂向马荣华“求援”。马荣华亲自找安某做工作,要求其“从大局出发”,支持红莲湖公司加快发展,尽快与红莲湖公司签订水面租赁协议。于是,该问题很快得到解决,红莲湖公司的租金每年节省5万元。
2002年8月,为解决红莲湖公司的融资贷款问题,华德又请马荣华出面做中国农业银行鄂州市分行行长柏木的工作,为红莲湖公司贷款1000万元。马荣华出面协调,使红莲湖公司于2004年顺利获得贷款。
2002年下半年,由于红莲湖项目的土地征用手续办得较慢,影响开发,华德找到马荣华,要求其跟鄂州市国土局局长打招呼。马荣华借一次吃饭的机会,对国土局局长说红莲湖项目是大项目,要求该局支持,尽快办妥征地手续,蕞终使该手续很快办妥。
2002年11月,华德再次找到马荣华,提出由于征地价格太高,致使开发成本大,优惠政策没有落实,要求减免费用,降低地价。11月7日,在马荣华督促下,鄂州市召开了市长办公会,专题研究落实对红莲湖公司的优惠政策,并形成了专题会议纪要,就此使红莲湖公司减免了1.3亿余元的土地出让金。据调查,红莲湖公司的土地存在违法减免出让金以及在土地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就将土地转让,违反规定直接将土地使用权证办到所转让的单位等问题。
法院经审理查明,马荣华于2002年9月至2003年9月,利用职务便利,为红莲湖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华德的贿赂人民币5万元、美元6000元、港币1.9万元。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马荣华走上犯罪道路的历程,其实就是借招商引资、项目开发之机中饱私囊的过程。在公开场合,马荣华多次宣称自己是为了发展地方经济,造福一方百姓。但在私底下,他却置国家规定于不顾,乐于为商人“排忧解难”,给有关企业在土地开发、房屋拆迁、银行贷款等方面行方便,使少数开发商得了实惠,他自己也捞了大把非法钱财。
有关专家指出,近年来,各地为了招商引资,竞相推出优惠政策,有的甚至不惜以违法行政为代价,滥用职权,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而少数贪官借机贪污受贿、捞取不义之财,马荣华受贿案就是一个典型。专家呼吁:谨防贪官借招商引资之机中饱私囊,这种现象应该引起执法机关的高度重视。
办理马荣华受贿案的检察官认为,遏制招商引资过程中的职务犯罪,要在“制约”、“打击”、“预防”六个字上下功夫。
所谓制约,即加强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权力制约。既要加大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制约力度,防止权力滥用和权钱交易的发生,又要加大整治违法违规行政的力度,全面规范行政行为,使经济管理和行政执法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尤其是部门的领导干部在执行招商引资政策的同时,依法规范行使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行政职能。
所谓打击,就是加大对招商引资过程中职务犯罪,尤其是商业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借招商引资之机故意刁难、卡要、索贿构成犯罪的;以引资为名,变相私分公款、贪污引进资金构成犯罪的;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渎职犯罪的案件,以及不法经营者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加大打击力度,为招商引资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所谓预防,指的是抓住土地开发、房屋拆迁、银行贷款等关键环节,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要通过深入调研,了解和掌握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形式、特点、手段,按照“依靠党委开展预防,动员社会共同预防,立足职能主动预防,突出特点专项预防”的工作思路,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重大活动、重点项目、重点区域的预防监督,形成预防网络,丰富预防手段,并帮助引资企业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为招商引资工作创造一个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除马荣华外,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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