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区土地登记发证事权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头部款、第二款、第五条头部款规定,为体现权责一致,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市区范围内土地登记发证事权明确如下:
1.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按行政区划由两区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市、区二级土地管理事权划分,凡属于市国土资源局南湖区、秀洲区两区分局受理申报的土地分别由两区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属于南湖区、秀洲区分局受理范围之外的土地使用权由市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事权明确后,两区政府有权对事权范围内原由市政府登记的土地按《土地登记办法》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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