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头部条 为鼓励和吸引优质产业项目向我市集聚,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土地供给促进固定资产投资的意见》(〔2017〕45),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晋州市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质、实行独立核算,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我市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并且符合石家庄市“4+4”或我市“3+2+1”现代产业体系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民营500强、中央直属企业、主板上市公司和石家庄纳税100强企业。
第三条 合理确定项目占地出让底价。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当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蕞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第四条 全面落实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对纳入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外来投资企业,享受《晋州市招商引资管理办法》(晋字〔2013〕23号)《晋州市总部经济招商引资管理办法》(晋字〔2017〕30号)规定的优惠扶持政策,同时由经济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予以奖补。
第五条 开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环评和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过程中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安排重点项目落地,尽快开工建设。
第六条 落实市级领导分包责任制。实行“六个一”工作机制,即“一个项目、一名领导牵头、一个班子服务、一个责任单位、一套实施方案、一抓到底”,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及时协调解决项目落地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项目顺利落地生效。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现严重社会信用负面行为的企业,取消当年度所有优惠。若投资项目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诺,将追回所有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
第八条 世界500强企业的认定,以引进年度上两年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蕞大500家公司”为准;国内500强、民营500强企业的认定以引进年度上两年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企业排名为准;石家庄市纳税100强企业以引进年度上两年石家庄税务局发布的企业排名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晋州经济开发区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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