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各功能区党工委、管委会,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区直各企事业单位,区人武部:
《济南市莱芜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和吸引重点产业投资,紧紧围绕济南市十大千亿级招商引资重点产业,坚持“生态立区、实业强区”的发展战略,努力建设“省会副中心”、打造“南翼”增长极,重点引进一批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外来投资项目,加快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头部条新征地工业项目投资扶持政策。用地指标向实体经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倾斜。对经认定,自开工之日起2年内,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280万元/亩且年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给予5%的投资扶持。对经认定,自开工之日起2年内,外资注册资本实际到账500万美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给予6%的投资扶持。
第二条经济贡献扶持政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实际到账500万美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不含购买土地价款)现代高效农业项目,从投产年度起前3年参照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给予100%扶持,第4-5年按50%扶持。
第三条鼓励投资者在莱芜区各产业园区内利用已有厂房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5000万元且地方经济贡献每万平米不低于200万元租赁厂房的项目,根据项目产业和对地方经济贡献等情况给予2年的全额租金扶持和2年的半额扶持,即“租金两免两减半”。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且对地方经济贡献每万平米不低于200万元租赁厂房的项目,在享受“租金两免两减半”的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对地方经济贡献扶持政策,从项目投产年度起前3年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给予100%扶持,第4-5年按50%扶持。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购买现有厂房的项目,给予购买厂房第三方评估价款20%的扶持。
第四条鼓励总部(楼宇)经济发展。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营业之日起,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当年应缴并实缴地方经济贡献给予不同比例的资金扶持,地方经济贡献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企业,给予10%的资金扶持;2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企业,给予20%的资金扶持;300万元至400万元(含400万元)的企业,给予30%的资金扶持;4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企业,给予40%的资金扶持;5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50%的资金扶持;超过5000万元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企业高管人员扶持。新建企业自纳税之日起,年对地方经济贡献超过500万元的,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3人)按照个人对地方经济贡献,5年内等额扶持企业。
第六条社会化招商奖励。对实质性引荐外来投资项目落户莱芜区,经项目方和区共同认定的唯一引荐人,内资项目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外资项目以按照统计制度统计的实际到账外资(以银行进账单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数)的6‰给予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每个项目的引荐奖励资金蕞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引荐人奖励政策按照《济南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济政办发〔2019〕15号)文件标准、兑现原则、申报流程落实执行。
第七条鼓励“飞地经济”发展。鼓励支持各镇(街道)发展“飞地经济”合作引进项目,引进项目自企业投产且实现地方经济贡献之日起所实现的地方经济贡献[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增加值、税收(土地使用税除外)],引入方和落地方按照5:5的比例分配。
本政策适用于莱芜区范围内注册、经营、纳税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科创平台等项目。
本政策条款中,享受新征地工业项目投资扶持政策的一般不再享受经济贡献扶持政策等其它政策。
本政策中莱芜医药产业园政策性减免部分,由区财政给予政策性补助;对园区内企业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可优先支持嬴城投资集团发展;其他区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产业园可参照执行。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524678515; 13564686846; 13391219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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