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招商引资机构奖励办法1月30日起施行
人民网三亚1月1日电(宋彤桐)2020年12月31日,《三亚市招商引资机构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将对把海南省外符合三亚市产业规划和政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的项目引入到三亚市的招商引资中介或其他机构设立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办法》自2021年1月30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模式,提升招商引资成效,鼓励招商引资机构参与到三亚市的招商引资活动中,更好地发挥招商引资对三亚市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
据悉,奖励对象系把海南省外符合三亚市产业规划和政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的项目引入到三亚市的招商引资中介或其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财经媒体、国际金融平台或经贸机构、商会、行业协会或联盟、专业服务机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不含自然人)。
根据《办法》要求,奖励需同时满足4个条件:招商引资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和收益分配权人未持有、变相持有或让其他自然人、组织代持该项目或项目投资方的股份;符合三亚市重点产业发展需要,且非房地产或变相房地产项目;项目引进资金系引入海南省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资金,包括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作为投资;在三亚市辖区范围内设立,企业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均在三亚市的独立法人实体,并已形成实收资本、纳税或固定资产,且注册时间或迁入时间在本办法正式实施之后。
《办法》明确多种奖励标准,原则上对投资较大、建成后有较大产值或税收、对三亚市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给予引入、引荐该项目的招商引资机构奖励。
如招商引资项目在三亚注册新公司,如果在三亚实际参与投资、开发、建设项目,且新公司的主要投资方(控股股东,下同)入选“世界500强”企业、中央直属大型国有企业(集团)、“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并实现合作协议(或承诺)约定,经认定后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对象人民币50万元、50万元、4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如项目不涉及用地,且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实缴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分两次给予奖励:项目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且年度对三亚市地方财力贡献达到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对象人民币20万元招商奖励;项目(企业)注册之日或迁入之日起2年内就业参保人数在50人(含50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对象人民币5万元招商奖励。
签署合作协议的项目实现合作协议所约定的年度营业收入或年度经济贡献;未签署合作协议的项目,项目营业收入达到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年度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达到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再按照项目首次达标年对三亚市地方财力贡献的10%对应给予奖励对象一次性招商奖励。此外,招商引资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达到500万美元或其他等额外资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到位资金1‰的奖励。
该《办法》表明,招商引资机构奖励专项资金将纳入三亚市投资促进局年度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奖励招商引资机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并建立专项资金第三方评估机制。
三亚市投资促进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出台实施,将充分调动财经媒体、国际金融平台、专业服务机构、商会、行业协会等招商引资机构的积极性,通过超常规的政策激励,快速聚集一批符合三亚市产业规划的企业,吸引更多总部企业踊跃落户三亚,加快三亚打造自贸港建设标杆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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