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鹰潭市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为实施工业富市战略,鼓励和促进中外投资者来鹰潭市工业园区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尽快把园区建设成为全市培育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对外开放的窗口,经济增长的龙头,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鹰潭市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实行一区多园,统一名称,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管理。
第四条园区内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工业企业,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由财政给予奖励,奖励数额:第1年至第2年为其缴纳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 第3年至第5年为其缴纳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 高新技术项目(省以上认定),除按前款规定给予奖励外,从认定年份起2 年内,财政还给予奖励,奖励数额为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上述奖励资金由企业申请,有关部门确认后,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一次性支付,奖金须用于企业扩大生产、技术改造以及在本市购置房地产。
第五条园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供应。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元投资、多种形式开发。市规划区内由园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完成三通一平的用地,按每亩平均3万元的价格出让,未三通一平的按成本价出让;其它地区工业园用地出让价格根据地类情况和征地成本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在园区内兴办工业项目,其建设和生产经营涉及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全部免收。其建设和经营用电,适用大工业类的电价标准。
第七条在园区内兴办工业企业,投资者只需与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签定投资项目合同,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一切手续由管委会代办。市政府委托管委会在园区内行使有关行政管理职能,对园区实行封闭管理, 市内任何单位、团体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对园区内企业进行检查、验收和评比。
第八条在园区内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按一企一策的原则, 享受比上述规定更加优惠的待遇。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7月21日市政府印发的《鹰潭市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鹰府发[200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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