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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

长三角招商网3年前 (2021-06-27)新闻中心54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第一条为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市内外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引进培育发展新动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9〕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商引资坚持科学激励、分类激励、分级激励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谁受益谁出资的要求进行激励。

  (一)先进制造业(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生态食品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招商引资项目:当年新引进区外境内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人民币)、国(境)外合同外资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且非国家、自治区禁止和限制类产业的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项目(含增资扩股项目)。

  (一)对我市重点发展的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生态食品四大优势产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0%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其中属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以财富中文网上的排名为准)投资的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2%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

  (二)其他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8%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

  (三)1亿元以上带动性强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在享受《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奖励的基础上,给予专门的奖补扶持,采用“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

  (四)上述(一)、(二)条款中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二)项目当年实际到位资金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并已形成固定资产。

  (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已纳入自治区招商引资统计信息系统或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平台。

  (六)对投资建设期较长的,需要累计计算的项目,需不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业主按要求向项目属地县(市、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经县(市、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桂林市投资促进局进行备案登记。

  (二)桂林市投资促进局对初步审核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备案登记,委托专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对项目到位资金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会同桂林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对申报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核查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奖励项目和单位。

  (三)对经审核符合条件拟给予奖励的项目单位,在桂林市投资促进局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桂林市人民政府审定,兑现奖励资金。

  (一)成功引进经认定的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项目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奖励条件的。

  (二)受桂林市投资促进局委托,以桂林市投资促进代表处、办事处等名义开展投资促进推广工作的。

  (一)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二)对受桂林市投资促进局委托,以桂林市投资促进代表处、办事处名义开展投资促进推广工作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根据每年招商引资工作实际情况,从部门预算安排给市投资促进局的“全市招商引资专项工作经费”中适当安排“前期经费”。具体经费奖励及管理使用规定由桂林市投资促进局制定。

  (一)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应在所引进项目企业于桂林登记注册之日前,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并填写《桂林市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二)县(市、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对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桂林市投资促进局在收到备案登记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三)根据工作需要,桂林市投资促进局可与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直接进行备案登记。

  (四)已备案登记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在所引进项目达到本办法规定要求后,可领取并填写《桂林市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申报表》,由属地县(市、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报桂林市投资促进局审定。

  (七)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的奖励审核工作每年进行1次。由桂林市投资促进局按照招商引资项目审计评审制度开展,可与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审核一并进行。

  (八)对拟奖励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名单和金额,在桂林市投资促进局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桂林市人民政府审定,兑现奖励资金。

  第十条桂林市对各县(市、区)、园区招商引资工作实行专项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专项激励。

  (一)对在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前6名的县(市、区)、园区,桂林市政府一次性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40万元人民币,补充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二)我市从自治区获得的建设用地指标奖励,将优先用于兑现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前6名的县(市、区)、园区,补充作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用地。

  (三)对连续3年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前6名的县(市、区)、园区,在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等方面按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安排。

  (四)对在年度利用外资绩效考核排前5名的县(市、区)、园区,桂林市政府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人民币,补充作为利用外资工作经费。

  (五)对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开展记三等功或嘉奖评选表彰活动。具体由桂林市投资促进局商桂林市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制定评选表彰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桂林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桂林市投资促进局)会同桂林市委督查绩效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统计局等单位建立考评工作机制和奖励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组织实施各项招商引资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对招商引资项目和成功引进外来投资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进行激励。具体为:对选址在市属三大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项目,统一按照属地原则,园区位于城区的,其招商引资项目由桂林市与所在城区财政按照5:5的比例承担奖励资金;园区位于县的,项目产生收益全归县的,其招商引资项目由所在县财政全额承担奖励资金。对选址在城区的招商引资项目,由桂林市与项目所在城区财政按照5:5的比例承担奖励资金;对选址在县(市)的招商引资项目,项目产生收益全归县(市)的,由项目所在县(市)财政全额承担奖励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兑现奖励资金。鼓励项目业主将获得的奖励用于企业高管人员的奖励和企业自身的发展壮大。

  第十四条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前6名的县(市、区)、园区,利用外资绩效考核排前5名的县(市、区)、园区,经桂林市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小组会议审定后,由桂林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有关绩效考核情况通报桂林市财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桂林市财政主管部门收到通报文件后,在30个工作日内拨付奖励资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我市从自治区获得的建设用地奖励指标,优先用于兑现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前6名的县(市、区)、园区。

  (一)对公示无异议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由桂林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桂林市财政主管部门兑现奖励资金。桂林市财政主管部门接到兑现文件通知后,将桂林市本级承担的奖励经费拨付至项目所在城区财政部门,并督促项目所在城区落实其本级所负担奖励经费后,统一在30个工作日内兑现给项目业主或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项目业主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自行依法缴纳。

  (二)受桂林市投资促进局委托,以桂林市投资促进代表处、办事处名义开展投资促进推广工作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在与桂林市投资促进局正式签订委托协议后,由桂林市投资促进局在30个工作日内兑现一次性前期经费。

  第十六条本办法中所称招商引资或外来投资,是按照自治区招商引资统计制度或外商投资统计制度,从自治区外、国(境)外引进的各类直接投资,包括以货币、实物、技术等作为投资(不包括国家政策性贷款和政府直接投资)。

  第十七条利用外资其他方面的奖励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我区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9〕110号)执行。其中,自2019年起,对新引进年实际利用外资额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按核定的财政贡献量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金额,按“一事一议”办法,另行研究决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项目当年实际到位资金,是指自项目立项之日起,一个年度内的实际到位资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园区的招商引资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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