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出台支持文旅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
当阳市出台支持文旅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23日 17:16 来源:中新网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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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湖北新闻6月23日电为充分发挥文化旅游资源优势,全面推进全域旅游和乡村振兴建设,加快建成全国知名的文化旅游胜地,根据国家、省、宜昌市关于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结合当阳实际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文化旅游项目用地,优先保障用地指标,依法规划空间布局,实行分类管理、灵活供地。其中,宾馆住宿、餐饮、接待(集散)中心、自驾车房车营地等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采取招拍挂方式点状供地,对超过土地基准地价的部分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医务室、警务室、停车场、宽度超过8米的景区内道路等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按划拨方式供地,企业按成本价取得;
景区内亭、台、栈道、步道、索道缆车、旅游公厕等零星分散的设施用地,视情况可以不办理供地手续,实行备案管理;
属于自然景观用地、观光农业用地、以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等其它用地,采取流转、租赁、入股等方式供地。重大文旅项目“一事一议”。严格禁止别墅开发。
(一)经招商引资引进的文化旅游项目在审批和建设环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免征,政府性基金实行先征后奖。
(二)对建成运营的文化旅游项目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时,从协议投产年度起,市财政前三年按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本级地方所得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其缴纳“两税”本级地方所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用于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对经招商引资引进的文化旅游项目,充分整合上级扶持资金,支持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对重大文化旅游项目,市政府负责将交通主干道通达至景区大门,将供电高压 部分架设至景区主变压器。
对知名文化旅游投资企业在我市投资的5亿元以上的重大文化旅游项目,市国有企业可参股支持,具体合作模式以协议方式明确。
(一)对新获评国家5A、4A、3A级且纳入规上服务业企业统计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对新获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且纳入限上商贸企业统计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对新获评5A、4A、3A级且纳入规上服务业企业统计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新批准在当阳设立的出境旅游组团社,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四)对新评定为荆楚文旅名镇、名村、名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荆楚群艺名品、荆楚乡间绿道、荆楚乡村美景、荆楚乡旅人家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荆楚乡土美食、荆楚乡亲好礼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五)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六)对于新(改)建并经文旅部门验收评定为3A级、2A级的旅游厕所,分别给予业主单位一次性8万元、4万元资金补助。
(一)鼓励旅行社组织团队到当阳旅游。对线路中安排有两个或以上购票景点,且在市内星级饭店或当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的其它住宿场所住宿,年度总游客累计达到5000人次以上,排名前六位的旅行社分别给予 20万元、18万元、16万元、14万元、12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外地旅游大巴进入当阳市域内景区旅游的,通过一级公路收费站免收通行费。
(一)鼓励在我市投资建设具有当阳特色的文化旅游商品生产项目,在享受工业项目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和名优特产推荐目录。
(二)鼓励支持文化创意产品和旅游商品开发。获得国家、省、宜昌市级旅游商品设计评比奖项或称号的,分别给予5万元、 3万元、1万元奖励。自主开发具有当阳特色的文化旅游商品,获得专利且投入批量生产销售的,经认定后给予5万元奖励。
(一)对文化旅游企业参加国家、省、宜昌市政府或上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文化旅游宣传推介活动,展位费由企业承担的,给予标准展位费30%的一次性补助,单次补助额不超过0.5万元。
(二)鼓励文化旅游企业在当阳市域外开展以当阳文化旅游为主题的宣传推介活动,经当阳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后,给予宣传推介费用20%的奖励,一次蕞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三)鼓励文化旅游企业、镇(办事处)、村(社区)举办经批准的当阳市级及以上特色文化旅游活动,经当阳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后,给予承办经费15%的奖励,一次蕞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
鼓励支持文化旅游演艺产业发展,由社会资本投资1000万元以上创演反映当阳历史文化和地域特色的文化旅游演艺产品,获得国家级或省级奖项,且当年观演人次达到3万以上的,经认定后,可给予一定奖励,具体额度根据作品展演效果“一事一议”。
(一)对新取得初级、中级、高级导游资格且在我市文化旅游企业工作满三年的文旅人才,三年到期后,一次性分别补助1.8万元、2.88万元、4.32万元。
(二)对文化旅游企业新录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合格证书后按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三)文化旅游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按不低于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补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招商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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