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平市招商引资服务
头部条 为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鼓励和吸引更多投资,根据国家和省、忻州市有关规定,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忻州市产业发展规划的投资项目,适用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按照《山西省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意见》,我市重点鼓励发展以下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新材料产业、信息技术产业、新能源产业、现代煤化工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生物产业、轻工业纺织业、现代服务业(包括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特色现代农业、现代旅游业、资源型转型项目、“双创”孵化新产业新业态等重点领域的投资。
第四条 来我市投资企业用地,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国家规定的蕞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外,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并预留一定量的弹性土地指标,保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用地需求。
第五条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六条 对经营性养老机构用地,土地用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土地价格参照同类地段工业用地标准。
第七条 利用原国有、集体企业场地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并能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如原企业场地属行政划拨,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土地出让金县级实际留用部分全部奖励投资方,用于项目建设。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工业项目,项目建设用地,按照国土部门规定,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采取一次核定、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但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 农村集体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投资商兴办企业。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至1亿元的一产、三产项目,5000万元至1亿元的二产项目,市财政比照土地出让金县级实际留用部分的30%另行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400万元/亩以上的鼓励类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市财政比照土地出让金县级实际留用部分的40%另行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但所提供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且项目原则上应在两年内建成投产。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至1亿元的一产、三产项目,5000万元至1亿元的二产项目,从企业投产、获利年度起,市财政给予5年奖励,前两年奖励额为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0%,后三年奖励额为其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从企业投产、获利年度起,市财政给予5年奖励,前三年奖励额为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0%,后两年奖励额为其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60%。
第十四条 外来投资者从事软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市财政给予5年奖励,前两年奖励额为其缴纳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0%,后三年奖励额为其缴纳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60%。
第十五条 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各种证照除收工本费和代省、忻州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六条 兴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除水资源税、环保税以及代省、忻州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享受(第十五条)优惠政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蕞低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除国家、省、忻州市有明确规定和前列条款有规定的均按下限征收。
第十八条 市财政每年至少预算1000万元,并从新增地方税收中提取1%作为投资促进基金,主要用于推动投资促进活动,建立扶持、鼓励类项目的贷款担保基金、贴息基金和企业奖励基金。
第十九条 对国家扶持、鼓励类项目,相关部门要在安排重点项目前期费、科研项目经费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对扶持类项目,可提出更为优惠的财政扶持政策,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平衡、审核,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执行。
(一)外来投资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只要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在金融机构资金允许的条件下,及时给予办理。
(二)外来投资企业在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提取现金,只要用途合理,如实进行报备,给予方便。
第二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二产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产、三产类招商引资项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进行员工基础性岗前和在岗培训。
第二十三条 赋予招商引资工业企业立项优先权。在同等条件下,我市向上争取的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投资及各类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扶持招商引资项目。
第二十四条 建立重大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项目,一方案,领导包包制,项目确定后,投资单位提供所需资料,协助并负责办理市内及上级的各种审批手续。严格按照“13710”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新办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供水、供电、供暖、供气、运输、通信、环境容量指标等生产和生活基本设施,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标准按本地企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外来投资者及其企业职工与我市市民享有同等权利和待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第二十七条 对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实行挂牌保护。未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不得对企业以任何名义或形式进行非法检查、评比、收费、罚款等。凡刁难、干扰、推诿等影响企业发展及借机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优惠政策多项扶持政策的企业,按照较高标准执行。单个项目的奖励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款的,按蕞优条款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二十九条 投资规模和投资进度的认定,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等合法验资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十条 对无特殊原因且经营期未满提前关闭,抽逃资金或投资额不能按期到位的外来投资企业,相关部门可取消其享受扶持的资格,并收回已扶持的各种优惠奖励资金。
第三十一条 对本政策措施中未列入的其他优惠事项,可根据投资者投资的产业、规模和要求,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给予特殊优惠。
第三十二条 本政策由原平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奖励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本市相关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政策自动废止。
头部条 为扩大对外开放,加快项目建设,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推进原平转型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资中介人,是指引进项目并注册登记在原平市境内,经投资方委托、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促成项目投产运营的直接中介人,包括自然人和中介机构。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中介人,有多个引资中介人的由投资方委托一名引资中介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范围:
(一)符合国家和省、忻州市产业发展规划,属于产业政策鼓励和扶持发展的项目;
(二)引进原平市外(含境外)资金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的一产、三产类项目;
(三)引进原平市外(含境外)资金投资额人民币3000万元(含)以上的二产类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通过上级财政争取的补助资金和政府投资以及银行贷款资金;
(二)项目已经投产经营再进行申报的;
(三)企业变更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的;
(四)企业技术改造的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投资;
(六)煤矿、非煤矿山等资源类开发、开采项目。
对投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的一产、三产类项目,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含)以上的二产类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均按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其中对国家产业政策扶持的高科技项目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0.6%给予奖励,奖金上限为人民币500万元。
引资中介人需在项目正式签订合同之后或工商登记注册之后30日内,持本人有效证件和投资方委托书到项目所在乡(镇)、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各乡(镇)、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按季度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项目开工建设后,引资中介人需到项目所在乡(镇)、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各乡(镇)、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中介人提出奖励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资方对引资中介人的委托书、引资中介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投资方设立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包括立项、规划、环评、土地等;
(四)项目投资相关资料,包括购地凭证、验资报告、工程决算报告、纳税证明等。
(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发改、经信、财政、审计、住建等部门及项目所在乡(镇)、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同审查确认,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每年的头部季度对上一年度进行审核,原则上每年审核一次。
(二)引资中介人身份经备案认定后和两次奖金发放前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如发现与实际不相符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奖励。
(一)对投资项目签定合同并全部支付土地款、审批手续齐备、项目合法开工建设的,先行奖励应奖励总额的30%,项目竣工投产后,奖励应奖励金额的剩余部分;
(二)项目奖励资金由原平市财政支付;
(三)引进外资的奖励按现行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
(四)引资中介人所得奖金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奖金兑现部门代扣代缴。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协调各乡(镇)、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本市相关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政策自动废止。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524678515; 13564686846; 13391219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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