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山出台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每年奖励超千万元
中国网2月28日讯 2月27日下午,辽宁省鞍山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鞍山市委常委、副市长高林介绍了鞍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详细情况。
《鞍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共计12条,其中奖励标准是12条中的一大亮点:
《办法》规定,在内资项目上,根据引进项目的有效投资额或年度纳税额进行奖励。项目有效投资包括:土地购置、厂房工程建设、设备购置、科技研发投入等。引进有效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至1亿元人民币的,按照实际有效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有效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至10亿元人民币的,超出1亿元人民币部分按照实际有效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有效投资额10亿元人民币至100亿元人民币的,超出10亿元人民币部分按照实际有效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引进单一税源年度全口径纳税额100万元人民币至1000万元人民币的,按照地方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10%给予奖励;年度全口径纳税额1000万元人民币至5000万元人民币的,超出1000万元人民币部分按照地方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6%给予奖励;年度全口径纳税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超出5000万元人民币部分按照地方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2%给予奖励。
在外资项目上,合同投资额2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按照注册资本项下利用外资的5‰给予奖励;合同投资额1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的,超出1000万美元部分按照注册资本项下利用外资的3‰给予奖励;合同投资额1亿美元至5亿美元的,超出1亿美元部分按照注册资本项下利用外资的1‰给予奖励。
对引进总部企业、上市企业、金融机构、高等院校、高端研发机构、有效投资额1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合同投资额5亿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等其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的引荐人,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奖励。
奖励对象和奖励方式更加直接。奖励对象是指引荐项目到本市行政区域,并为项目落地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主要引荐人,可为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按引荐人职务、岗位性质、所作贡献等因素提出主要引荐人名单及分配比例直接拨付给引荐人。
为了狠抓落实工作,奖励办法中还规定,凡是引进项目,在鞍山市形成有效投资或税收,且符合鞍山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都要给予奖励,不论是什么人、什么身份,都要积极兑现承诺,这是政府公信力的具体体现,鞍山市说到做到,绝不失信;凡是不履行承诺,中途截留、吃拿卡要的,一经查实,绝不姑息、严肃追责。
新闻发布会上,鞍山市发展改革委、鞍山市商务局、鞍山市行政审批局、鞍山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就产业发展方向、招商引资现状和下步发展、营商建设、项目审批等方面接受了记者提问。(王兰 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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