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汨罗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湖南汨罗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时间:2008-02-20 13:47来源:湖南经济网
为了加速湖南汨罗工业园的发展,切实办好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市内特别是市外投资者到湖南汨罗工业园兴办工业企业项目给予下列优惠政策。
1、再生资源产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为5万元/亩。
2、非再生资源产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为2万元/亩,并由市财政向投资方借款3万元/亩。
3、行政规费除岳阳市、省及省级以上的外,实行零规费管理。
4、属汨罗范围内的服务性收费,按汨罗政务公开中心收费标准的50%收取。
5、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保证每天24小时供电供水;
6、用电按湖南省现行城市工业用电蕞低目录价执行(现时综合电价为0.54元/千瓦时);工业用水1.2元/吨。
7、再生资源产业项目:税收按实征收。2006年按缴纳增值税额的33%,由市财政奖励给企业投入再生产。奖励比例以后每年递减2个百分点,到2010年及以后,奖励比例固定为25%。
8、非再生资源产业项目:税收按实征收。自企业签订投资协议之日起四年内,所缴增值税地方留存的25%,由市财政全额返还给企业以偿还土地借款,其增值税地方留存超过借款的部分,按不同比例由市财政奖励给企业,即:头部年奖励100%,第二年奖励70%,第三年奖励50%,第四年不再奖励。土地借款四年内尚未还清的部分,市财政不再偿还,转为用地企业的用地成本。企业竣工投产后,头三年所缴企业所得税由市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投入再生产,第4至第6年奖励50%。
9、属汨罗范围内的相关手续,自企业落户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由工业园指挥部代为办结。需上级政府或部门解决的问题及办理的手续,派专人全程帮助,协调办理。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委书记或市长帮办;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级领导帮办;500万元以上的,由部门一把手帮办。
10、对工业园区实行封闭管理。相关部门必须经市长批准方可到工业园开展执法检查,对企业的一般违规违法行为只纠错、不罚款。对在园区吃、拿、卡、要的部门单位干部职工,一经查实,先下岗、停职,再依法依纪处理。
11、对企业的自用车及为企业运送货物的车辆,在汨罗范围内,除涉及刑事犯罪外,一律只纠章、不罚款,确保畅通无阻。
12、对引进工业企业入园的中介人及企业投资者,在企业竣工投产后,由市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额的1%平均计奖。
13、市直部门和乡镇场向园区输送的工业项目,新增税收所形成的地方收入,由招商引资单位与市财政四六分成。
14、对外资项目和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投资特别大的高新技术项目及出口创汇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15、所有投资项目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省、岳阳市有关优惠政策。
16、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项目必须是初期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在2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投资效益符合产业发展要求和环保政策有关规定的工业企业项目。
17、上述政策相关问题由市招商旅游局负责解释。
18、上述政策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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