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奖励办法
头部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各类社会力量支持我县招商引 资工作,拓展招商引资渠道,促进我县经济 高质量发展,实现晋位争先,制定本办法。
项目引荐人指向我县招商部门提供项目 投资信息,引荐投资者来诏投资并蕞终促成 项目落户的关键个人或机构。根据其发挥的 作用,分为:
(一) 项目信息引荐人:向我县招商部 门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并协助招商部门与投 资方开展对接洽谈,项目蕞终落户诏安。
(二) 项目推动引荐人:向我县招商部 门提供项目投资信息,推动投资方与我县招 商部门开展对接洽谈,在项目落户过程中起 到实质推动作用并获得投资方认可,项目蕞 终落户诏安。
项目引荐人可以是社会人士、法人或其 他组织,以及本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
同一个引荐项目只认定1名引荐人,若 项目出现2名或2名以上引荐人的,视为1 个引荐团队。该引荐团队在申请引荐人资格 确认时,须书面委托其中1人具体办理,奖 励分配由引荐团队自行商定。
引荐项目必须是在我县投产或运营的新 设法人项目(不含增资项目、房地产项目和 股权投资类项目),项目公司自工商登记之 日起3年内(截止日期为奖励申报日期)符 合下列任一奖励条件:
(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公司在诏安 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且 达到合同所约定的投资强度要求。
(二) 实缴注册资本:内资项目公司的 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外资 项目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万美元。
(一)项目引荐人(不包括本县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引荐项目符合上述奖励 条件,经审核通过,给予如下奖励(以下奖 励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对于投资项目推动引荐人,可选择下列 奖励标准之一申请奖励。每个项目推动引荐 人奖励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1)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条件的项目, 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固 定资产投资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 告为准。
(2)符合实缴注册资本奖励条件的项目, 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实缴注册 资本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 奖励金额不超过引荐项目公司自设立登记之 日至奖励申报日期为止贡献本县的企业所得 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
对项目推动引荐人成功引进近三年《财 富》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 营企业500强、台湾百大企业、中央企业、 境内上市公司或行业龙头等知名企业的项目, 除按上述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外,再一次性给 予30万元叠加奖励。
除以上奖励外,对项目推动引荐人成功 引进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 元)至2000万美元的项目,再一次性给予20 万元叠加奖励;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及 以上的项目,再一次性给予30万元叠加奖励。
(二)项目引荐人为本县党政机关、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引荐项目符合上述奖励条 件,经审核通过,给予项目推动引荐人如下 奖励:
1.项目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1亿元) 至5亿元的内资项目,给予个人嘉奖奖励; 项目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及以上的内资项目, 给予个人记三等功或记功奖励。
2.项目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 1000万美元)至2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给 予个人嘉奖奖励;项目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 美元及以上的外资项目,给予个人记三等功 或记功奖励。
引荐人开展引荐项目工作时,在协助招 商部门与投资方对接洽谈后,应头部时间填 写《诏安县项目引荐人备案申请表》(详见 附件1),向县工信局办理项目引荐人备案手 续。如属于引荐团队,须提交书面委托书, 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项目引荐人未及时 办理备案手续的,不予奖励。
引荐人应在项目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3 年内提出申报奖励(若第3年在申报期后达 到奖励条件,可延至次年申报)。逾期申报 或规定期限内项目未达到奖励条件的,不予 奖励。
(详见附件2)或《诏安县项目引荐人奖励申 请表》(详见附件3); (2)项目引荐人的
有效身份证明或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 若申请项目推动引荐人奖励,还需提交体现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或实缴注册资本内容的审 计报告或验资报告;(4)若受理单位要求补 充其他材料的,项目引荐人应按要求补充提 交。必要时,受理单位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 构进行专项审计。
2.项目审核:县工信局负责申报材料的 初审工作,并由相关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进行 评审,评审结果报县政府批准。
3.奖励兑现:奖励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由县工信局兑现。项目落户所在乡镇(区) 负责通知引荐人领取奖励金。在发出奖励通 知6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引荐人可择优申 请,但不重复享受。奖励金基数为申报日期 止的实际发生数,其后因项目变化使得可获 奖励金额增加的,不再给予奖励。
(一)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冒 领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及奖励金的单位或个人, 将予以追回资金并依纪依法处罚,追究当事
(二)各乡镇(区)要认真做好项目引 荐人奖励申报核查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在资金审核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向不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发放奖励资金、擅自 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发放奖励资金,以及其 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 法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 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 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 效期5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设立的项目, 在有效期后达到项目引荐奖励条件的,仍按 本办法给予奖励。我县其它关于招商引资项 目引荐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 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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