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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清远招商引资工作体制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函〔2018〕457号)和《清远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清远市招商引资项目遴选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商务〔2020〕46号)文件,为加强全市招商统筹,规范招商引资项目准入管理,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的招商引资项目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招商引资工作质量及实效。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珠三角等先进地市的做法。
为进一步推动英德市招商引资工作科学合理、健康有序地开展,加大科学选资力度,强化集约项目用地,推进项目落户我市进程,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办法》包括适用范围、项目引入原则、项目产业导向、项目引入条件、优先引入项目、禁止引入项目、项目遴选及评审、项目跟进及监督、项目退出管理等9方面内容,对招商项目的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财政贡献等指标设置准入标准,建立以属地为主体及市级层面为统筹把控的项目遴选评审、项目跟进及监管和项目退出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全市招商引资项目的全面管理,确保引进高质量的产业项目落户我市。
1.明确项目引入的经济指标要求、环保要求和安全生产要求,其中经济指标要求在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标准和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工业、文化旅游产业、和商务服务业的投资强度、产值及税收贡献制定产业引入标准。明确优先引入项目、禁止引入项目标准,引入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类型(2020年版)》,“鼓励类”项目有关要求及我市产业发展规划。
2.建立以属地为主体及市级层面为统筹把控的遴选评审机制,规范遴选评审程序。一是项目拟落户地政府(管委会)负责招商项目遴选初审工作,根据项目类型、建设要求以及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行业类别,初步确定选址方案,与相关评审材料一并提交领导小组实施项目评审。二是各地完成初审的项目,由市招商引资项目审核领导小组统筹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根据招商项目实际不定期主持召开市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切实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协调、信息沟通与交流,切实解决项目洽谈和推动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推动项目快速落地。经评审通过后的项目,3亿元以下报清远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备案,3亿元以上报清远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蕞终审批。只有经市招商引资项目审核领导小组评审通过、清远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蕞终审批通过或备案等三种情况之一的项目,项目引入单位才能与项目投资方签订正式项目投资协议书,才可纳入招商引资工作绩效考核认定范围。
3.强化项目跟进及监管。一是对所有按规定程序经遴选评审引入的投资项目,拟落户地政府(管委会)必须与项目投资方签订正式项目投资协议书。项目投资协议书内容必须包括遴选评审时项目方承诺的项目内容,动工及投产时间、投资强度、达产产值、税收贡献、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二是对经遴选评审拟引入的优先引进类项目,各项目所属地政府(管委会)要加强跟踪服务,设立项目服务绿色通道,为项目投资审批、供地、报建等事项提供一站式服务。
4.依法实施项目退出管理。一是已签约但未供地项目,由项目所属地政府(管委会)引导投资方主动退出,双方依据投资协议的权责约定协商处理退出事宜。二是已供地但未动工项目,到期后仍不开工的,由项目所属地政府(管委会)解除投资协议,按相关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三是已动工但未建成投产项目,到期后仍未完成的,由项目所属地政府(管委会)解除投资协议,按相关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四是部门投产项目,已动工开发投产但未达到相关要求的,经督办无效的,由项目所属地政府(管委会)收回闲置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五是建成投产但存在环保隐患项目,项目投资方在限期内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列入退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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