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头部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招商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促进招商引资工作深入开展,推动全市经济转型跨越发展,加快建设全国蕞宜居蕞宜发展城市步伐,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招商局是招商引资工作的具体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负责全市招商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协调服务工作,具体组织协调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发布招商引资信息,开展大型招商引资活动及招商引资项目的咨询、推介、对接、洽谈、签约、推进、统计和督查考核等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招商引资项目是指从长治市外引进的包含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在内的生产经营性及社会公益类项目。第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产业发展规划,达到环保节能要求,符合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第二章 项目的征集、登记和会审
第五条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组织企业积极谋划符合产业规划的招商引资项目,重点谋划发展前景好、带动作用强、利税贡献大、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好的项目。第六条 市政府将根据各县市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下达招商引资项目的年度目标任务。第七条 市招商局负责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库的管理工作。按照大容量、高质量、动态化、网络化的要求,加强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征集、登记和发布。第八条 招商引资项目的征集、登记和会审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全市招商引资项目由市招商局负责从各县市区、长治高新区、各园区及新区企业征集,并统一对外发布。征集工作从每年9月份开始,年底前结束。(二)招商引资项目形成投资意向后,项目单位须将项目概况、项目规划设计、平面图、有关部门提供的资金来源证明等资料报项目所在地招商部门登记。(三) 市招商局负责会同市发改、国土、环保、规划等部门完成对招商引资拟签约项目的初审,并上报省级相关部门会审。(四)招商引资项目经发改部门批复后,项目单位须将批复手续复印件报送项目所在地招商部门,纳入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库实施跟踪管理。
第九条 根据项目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项目进行包装,要突出项目优势和特点,注重建设条件、市场分析和风险回避等市场因素。第十条 列入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库的项目由市县两级招商部门通过项目册、推介会、招商引资网、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向外推介。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企业积极参加各类经贸洽谈活动,对纳入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库中的储备项目,在市政府组织参加的各类经贸洽谈会、项目推介会等各类大型活动中重点予以推介。
第四章 项目的对接、洽谈和签约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项目对接洽谈工作,由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主办单位、企业或项目所在地的管理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等与投资者直接洽谈。第十三条 没有项目负责人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市县两级招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负责对接、洽谈。对同一项目有两个以上投资者的,采取公开、公平竞争方式择优确定投资者。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应全面了解、熟悉掌握法律法规、政策界限。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签约活动原则上由市县两级招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特殊情况可另作安排。第十六条 项目正式签约后,项目负责人须将合同(协议)复印件及时报送项目所在地招商部门备案,以便实施协调服务、动态跟踪。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签约项目的投资促进工作,加强对签约项目的协调服务和跟踪管理工作力度,提高项目履约率、落地率、资金到位率和开工率。第十八条 市县两级招商部门要建立完善招商引资签约项目动态管理台账。签约项目合同(协议)文本复印件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由市招商局统一实行归档管理。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须及时将签约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等资料报送项目所在地招商部门,以便纳入全市招商引资项目统计范畴。第二十条 招商引资项目到位资金由市县两级招商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头部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招商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促进招商引资工作深入开展,推动全市经济转型跨越发展,加快建设全国蕞宜居蕞宜发展城市步伐,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招商局是招商引资工作的具体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负责全市招商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协调服务工作,具体组织协调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发布招商引资信息,开展大型招商引资活动及招商引资项目的咨询、推介、对接、洽谈、签约、推进、统计和督查考核等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招商引资项目是指从长治市外引进的包含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在内的生产经营性及社会公益类项目。第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产业发展规划,达到环保节能要求,符合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第二章 项目的征集、登记和会审
第五条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组织企业积极谋划符合产业规划的招商引资项目,重点谋划发展前景好、带动作用强、利税贡献大、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好的项目。第六条 市政府将根据各县市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下达招商引资项目的年度目标任务。第七条 市招商局负责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库的管理工作。按照大容量、高质量、动态化、网络化的要求,加强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征集、登记和发布。第八条 招商引资项目的征集、登记和会审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全市招商引资项目由市招商局负责从各县市区、长治高新区、各园区及新区企业征集,并统一对外发布。征集工作从每年9月份开始,年底前结束。(二)招商引资项目形成投资意向后,项目单位须将项目概况、项目规划设计、平面图、有关部门提供的资金来源证明等资料报项目所在地招商部门登记。(三) 市招商局负责会同市发改、国土、环保、规划等部门完成对招商引资拟签约项目的初审,并上报省级相关部门会审。(四)招商引资项目经发改部门批复后,项目单位须将批复手续复印件报送项目所在地招商部门,纳入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库实施跟踪管理。
第九条 根据项目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项目进行包装,要突出项目优势和特点,注重建设条件、市场分析和风险回避等市场因素。第十条 列入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库的项目由市县两级招商部门通过项目册、推介会、招商引资网、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向外推介。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企业积极参加各类经贸洽谈活动,对纳入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库中的储备项目,在市政府组织参加的各类经贸洽谈会、项目推介会等各类大型活动中重点予以推介。
第四章 项目的对接、洽谈和签约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项目对接洽谈工作,由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主办单位、企业或项目所在地的管理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等与投资者直接洽谈。第十三条 没有项目负责人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市县两级招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负责对接、洽谈。对同一项目有两个以上投资者的,采取公开、公平竞争方式择优确定投资者。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应全面了解、熟悉掌握法律法规、政策界限。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签约活动原则上由市县两级招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特殊情况可另作安排。第十六条 项目正式签约后,项目负责人须将合同(协议)复印件及时报送项目所在地招商部门备案,以便实施协调服务、动态跟踪。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签约项目的投资促进工作,加强对签约项目的协调服务和跟踪管理工作力度,提高项目履约率、落地率、资金到位率和开工率。第十八条 市县两级招商部门要建立完善招商引资签约项目动态管理台账。签约项目合同(协议)文本复印件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由市招商局统一实行归档管理。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须及时将签约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等资料报送项目所在地招商部门,以便纳入全市招商引资项目统计范畴。第二十条 招商引资项目到位资金由市县两级招商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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