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 【发文字号】曲政发[2003]45 号 【发布部门】曲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6.23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曲政发〔2003〕45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曲靖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规定》经 4 月 15 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经市委 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第一条 为引进激励机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曲靖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及《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 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意见》,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为我市引进外资的单位(包括国内外的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合法组织)和 个人(包括外国人、港澳台同胞)按其实际引资成效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引进外资是指:
1、从国外、港澳台地区、外省、外地区引进资金(含技术、设备)在我市兴办合资、 合作、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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