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奖励办法(2020)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汕府〔2020〕27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奖励办法》业经第十四届 64 次市政府常务会
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请径与市 投资促进局联系。
汕头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奖励办法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强化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对我市实现经济转型、结构 调整、动能转换的引领作用,吸引广大投资者来汕投资兴业,加快全市经济社会发 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类别 (一)重点产业项目奖励 适用本办法的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是指 2019 年 9 月 1 日后在汕头新引进或 增资扩产的项目。项目所在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汕头范 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承诺 10 年内不迁离本市、不改变在本 市的纳税义务,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类别 符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的通知》(粤发改 产业函〔2019〕397 号)或《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目录》(汕府〔2018〕78 号) 的产业项目。省优先发展产业有调整或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目录有修订,按照蕞 新规定执行。 2.项目效益要求
(1)供地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1 亿元以上,按约定时间开工建设和投产运营,且从项目投 产运营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 3 年达到约定财政贡献量的单个产业项目。其 中,服务业项目每年财政贡献量不少于 80 万元/亩,制造业及其他产业项目每年财 政贡献量不少于 40 万元/亩。 (2)非供地项目 约定从投产运营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 3 年每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000 万 元,且每年财政贡献量不少于 200 万元的单个产业项目。 (二)重点产业项目引荐奖励 适用于向我市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或企业引荐 到我市,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实现项目落户的个人、组织等项目引 荐方。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业等机构及其公职人员,群众 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对象。 二、奖励措施 (一)固定资产投资奖励。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 1 亿元(含)以下部分按 10% 给予奖励,1 亿元至 5 亿元(含)部分按 2.5%给予奖励,5 亿元以上部分按 2%给予 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 3000 万元。项目投产运营后,先奖励 50%; 项目投产运营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 3 年达到约定财政贡献量,再奖励剩余的 50%。本项奖励,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企 业所在地区(县)财政按 7:3 比例分担,其他区和各功能区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 财政全额承担。 (二)项目发展奖励。项目自投产运营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 3 年内,按以 下标准给予奖励: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按当年市级财政贡献量的 100%予以奖励, 第三个完整会计年度按当年市级财政贡献量的 80%予以奖励,第四个完整会计年度 按当年市级财政贡献量的 60%予以奖励。 增资扩产项目奖励基数为企业当年市级财政贡献量比增资扩产项目投产运营前 3 年(企业存续期不足 3 年的以实际经营年限为准)平均值的增加额。 (三)贷款贴息奖励。项目取得我市商业银行机构新增贷款的,按项目每年实
缴贷款利息(不包括罚息)的 30%给予奖励,自项目投产运营后头部个完整会计年 度起连续 3 年适用该政策,每家企业贴息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 800 万元。
(四)引荐奖励。成功引荐本办法所称的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不含增资扩 产项目)落户汕头,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 1 亿元以上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 的 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蕞高不超过 500 万元。项目投产运营后,先奖励 50%; 项目投产运营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 3 年达到约定财政贡献量,再奖励剩余的 50%。
(五)特大项目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10 亿元以上且符合本办法中项目效 益要求的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三、奖励认定 (一)项目认定。申请认定为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需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项目所在企业按程序提交申请。 (二)引荐认定。项目引荐方必须在项目接洽之前或首次接洽时向市或区县 (功能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登记,引荐的项目在我市注册落户后,由引荐项目所 在企业会同项目引荐方按程序提交申请。 四、奖励实施及监督管理 (一)奖励实施 项目所在企业按要求向企业所在地区县(功能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申请奖 励,由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初审后报市投资促进局。市投资促进局组织审 核,结果报市投资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审定通过并公示后,由市投资促进局负 责拨付市级财政承担的奖励资金,相关区(县)政府负责拨付需由区(县)级财政 承担的奖励资金。 (二)监督管理 已获得重点产业项目奖励的企业,若财政贡献量未达到约定标准的,由企业所 在地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追回已获得的奖励。 若企业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奖励,或发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等重大责任事 故,将撤销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资格并由企业所在地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追回已获得的奖励。构成失信行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一)市级奖励资金纳入市级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兑付本办法的奖励。市
投资促进局要按照市级年度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加强项目绩效目标动态监控, 提高预算项目执行效益,实现预算项目绩效目标蕞大化,做好项目绩效自评,自觉 接受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
(二)本办法中,除“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措施中明确由相关区县按一定比例 分担部分奖励资金外,其他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三)本办法所称供地项目,是指需要使用建设用地的产业项目。 (四)重点产业项目奖励同样适用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非企业类独立法人机 构。 (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 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可参照以上奖励标准制订相应的优惠政 策,并报市投资促进局备案。 本办法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止,在有效期 届满前已具备奖励申报条件的,可延续适用奖励规定。以往有关招商引资政策与本 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实施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国家 法律政策执行。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视情况重新修订执行。 本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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