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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委铜仁地区行署关于进一步搞好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了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引更多的区外、海外客商来我区投资,促进铜仁经济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来我区投资(含独资、合资、合作、收购、兼并、承包、租赁)兴办企业的客商,在企业实行照章纳税的前提下,按国家现行税收体制的规定,由地方政府按该企业每年所缴纳的税收进入同级财政实际所得的税收总量(增值税地方留成15%部分、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附加等)的一定比例,奖励扶持企业。
(二)凡投资者在我区境内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含兴办原材料基地)投产经营后,以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同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的税款为基数,由同级政府在前三年内按80%,后二年内按60%的比例奖励扶持企业。
(三)凡投资者在我区境内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兴办的生产性企业投产经营后,以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同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的税款为基数,由同级政府在前三年内按70%,后二年内按50%的比例奖励扶持企业。
(四)凡投资者在我区境内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兴办的生产性企业投产经营后,以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同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的税款为基数,由同级政府在前三年内按50%,后二年内按30%的比例奖励扶持企业。
(五)凡投资者在我区境内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兴办的第三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和娱乐业)开业经营后,以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同级财政这际所得部分的税款为基数,在前三年内按30%,后二年内按20%的比例奖励扶持企业。
(六)凡投资者来我区租赁、承包生产性企业的,前三年内按同级财政每年实际新增所得税收的50%、后二年内按30%的比例奖励扶持企业;属租赁、承包非生产性企业的,前三年内按同级财政每年实际新增所得税收的30%、后二年内按20%的比例奖励扶持企业。
(七)凡投资者来我区“一区三园”(即铜仁地区工业园区下辖的大龙工业园、灯塔工业园、谢桥工业园)以及各县的工业园区兴办企业,可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在执行(二)、(三)、(四)、(五)款所规定的比例基础上,再增加10个百分点的比例作为奖励扶持。
(八)凡投资者来我区投资兴办企业,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低限收取;企业办在地、县工业园区的,按低限标准减半征收。另外,对于贵州省政府批准收取的规费,对外来投资者一律减半征收。
(九)外地投资者在我区地、县级工业园区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的,按规划设计要求用地,可享受以下供地优惠政策:
1、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国家非禁止类产业项目以及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科委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且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可实行零地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具体操作上,可由投资商先出资按成本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然后由地方政府分期偿还。
2、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经营限期10年以上的项目,所需使用的土地按成本价取得土地使用权。
3、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经营期限8年以上的项目,所需使用的土地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优惠50%的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
4、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经营期限5年以上的项目,所需使用的土地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优惠35%的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
(十)外地投资者在我区地、县级工业园区之外的其它地方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必须在第(九)款所规定的投资额度之上,再分别增加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方可在用地上享受零地价、成本价和优惠价的政策。
(十一)外地投资者来我区县城所在地投资兴建专业市场,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其所需用的土地按成本价取得土地使用权。
(十二)本区内的国有(集体)独资、控股的生产、流通性企业,利用原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区外客商合资(参股)兴办各类企业的,不交土地出让金,但需对土地进行评估,土地出让金作为国有股,政府对国有股可实行适度的分红政策(具体比例由地方政府确定)。
(十三)外来投资者所办的工业企业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在铜仁辖区内执行的电价控制在0.30元/千瓦时以内。对于用电量大和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及高新技术项目实行一厂一价。如今后省统一调价,地区则在上述优惠价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十四)外来投资者到我区投资经营项目,由同级招商局(或园区管委会)帮助协调办理工商、税务、土地、环保、供水、供电等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在接到招商局的协办函件后,对于资料齐全、手续完备且在本级审批权限之内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确属不能办理或不能按时办理的,在5个工作日内给投资者以明确的答复,并热情指导、协助投资者进一步完善有关的资料和手续,争取尽早批复。
(十五)对于一次性投资额度较大的重点企业,地方政府责成同级招商局(或园区管委会)指定专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为客商代为办妥相关的证照和手续。
(十六)地、县建立招商引资服务中心。相关部门集中办公,实行“一站式服务”,为客商提供优质、规范、便捷的服务。
(十七)地、县成立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外来客商或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向各级投诉中心投诉,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诉中心的转办函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投诉者;情况复杂的,一般也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对于侵害、伤害外地客商及其企业的人和事,必须及时查处,切实保护客商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十八)坚定兑现承诺,建立诚信政府。按照“慎重作出承诺,坚定兑现承诺”的原则,营造诚信招商的社会环境。
(十九)凡为我区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并蕞终促成项目建成投产者,或介绍客商来我区收购、兼并、租赁、承包企业者,按项目建成投产的实际到位投资额实行分档次奖励,资金由同级政府承担。具体档次为: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按0.5%计奖;投资额在2001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按0.7%计奖;5001万元以上,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的,按0.85%计奖;1亿元以上的,按1%奖。
(二十)凡成功引进区外企业、单位、个人到我区投资兴办企业(不含中央和省的政府性资金)的我区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第(十九)款计奖。
(二十一)招商引资的奖励,一律以各招商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和娱乐业)或社会发展项目截止正式投产、经营(含头部期工程)之日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按本规定的有关比例计奖。先由引资人向同级招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资料),然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在认真审查核实的基础上,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兑现的时间,应在招商引资项目正式投产(或开业经营)之日起的第6个月内兑现。
(二十二)对于国内外知名企业来我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特大投资项目,还可实行“一事一议”,予以更加优惠的政策。
(二十三)本规定正式施行后,凡本区内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所新办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只要实际投资额度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均可享受财政扶持、土地、电力方面的优惠政策。属于现有企业实行技改和扩大投资规模的,只要新增的投资额度达到本规定要求的,应在保持企业原有税收基数的基础上,对于新增投资额所实现的税收部分,享受本规定的奖励扶持政策。
(二十四)本规定从二00二年十月十日起试行,原制定的铜仁地区招商引资政策即行废止。本规定由铜仁地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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