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促进外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125号)要求,推动我市进一步对外开放,开创外商投资新局面,促进利用外资新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营造公平法治营商环境。落实中央、省关于扩大对外开放有关文件精神和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逐步推进放宽外资准入限制。支持外资参与我市构建“2+2+N”现代产业体系和产业培育计划。支持外商投资高端智能装备、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新材料、生命健康、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扶持以供应链管理为核心的新兴服务业,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招投标。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提升投资软环境和区域竞争优势,推进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建设,建立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联合评估机制、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质物快速处理机制。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申请专利,其取得的发明、发现和其他科技成果,可参与我省市各级各类奖项的评审。
二、鼓励外商投资新项目和增资扩产。对在惠州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3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超过2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蕞高不超过1000万元。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企业,经省或市核准认定为综合型或职能型总部企业的,按照惠州市关于总部企业有关管理办法给予奖励。2018-2022年设立的、对当年我市出口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具有带动作用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奖励,蕞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惠州新设(含增资设立)制造业项目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以及新设IAB(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NEM(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000万美元的,可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各县(区)可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另行安排奖励。
三、支持外资研发创新发展。支持知名跨国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设立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对获得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30万元和15万元;通过认定的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扶持奖励100万元、50万元。被认定为博士后工作站、两院院士工作站的,蕞高资助100万元。对通过评审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蕞高资助200万元;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惠州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可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研发设备、试剂、样品可选择提前报检、预约报关和实物放行通关模式;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保税进口入境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二手研发专用关键设备;落实广东省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推进建立高价值专利、首套(台)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
四、鼓励开展技术改造和引进先进设备。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和绿色化技术改造。对外商投资先进装备制造业类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在本市现行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基础上再提高10%的比例给予补助。将我市现行的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政策享受范围,放宽到市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且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奖励年限为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止,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的下一年度连续3年,企业每年均可申请事后奖补资金。奖补资金额度为该企业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市级、县级分成部分的60%。企业获得事后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对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先进装备制造业和智能制造等领域重大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等方面予以优惠。
五、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严格实施商务部《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7年商务部令第2号),推进备案权限由市商务部门延伸至县(区)商务部门实施,主动承接医疗机构、旅行社、加油站等18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可就地入库。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优化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流程,将业务承诺办理时限较法定办理时限压缩三分之一。在惠州口岸加快复制推广应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应用体系,并依托“单一窗口”应用体系,真正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使惠州外贸企业享受更加方便快捷的通关服务。
六、强化项目用地保障。优先保障重大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特别是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用地需求。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三旧”改造。对外商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允许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政府实施旧城改造,可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需要搬迁的外商投资工业项目重新安排工业用地。对外商投资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产权,允许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其中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累计分割登记和转让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该部分房屋不纳入商品房管理)。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的,在确定租赁底价时可按照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蕞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可凭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和抵押。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
七、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到国内A股市场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进行融资。对在国内A股市场成功上市融资的,给予蕞高1000万元支持;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给予蕞高100万元支持;以“借壳”、“买壳”的方式上市融资或在港台、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并将募集资金用于惠州企业发展的,给予蕞高300万元支持。
八、加强人才支持力度。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工作站。积极落实省政府实施的人才“优粤卡”制度。为在惠工作的外籍人士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生活等方面提供便利,放宽签证、居留许可有效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签发长期(1-5年)多次往返签证,并可凭该签证办理工作许可、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经有关单位推荐,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以自然人身份或者通过本人以自然人身份作为控股股东的公司企业,直接投资、连续3年投资情况稳定、投资数额合计100万美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支持外籍人士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在医疗、保健、养老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经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出入境、停居留及聘雇外籍家政人员等便利措施;对在地区总部工作的中国籍高管出入境提供便利。对列入《惠州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惠府〔2017〕138号)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给予重点支持,提供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或购房补贴、租赁补贴的安居保障。
九、优化重点产业园区吸收外资环境。支持现有经济开发区及重点园区打造新型招商引资载体。重点打造中韩(惠州)产业园、潼湖生态智慧区、惠州产业转移园、惠东产业转移园和博罗产业转移园等招商平台载体。积极向国家争取中韩(惠州)产业园享受自贸试验区相关优惠政策。2017-2020年,由珠三角地区向惠州产业转移园、惠东产业转移园和博罗县产业转移园转移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按有关规定给予普惠性奖补及叠加性奖补。对国家级开发区内新设的外商投资项目,可参照深圳前海、珠海横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鼓励企业所在地园区按项目直接经济贡献的一定比例实行奖励。
十、完善保障机制。建立由市主要领导牵头的利用外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协调解决制约我市利用外资尤其是世界500强企业在惠州投资的重大关键性问题。建立招商引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吸收外资工作任务目标列入对各县(区)党政一把手绩效考核的范围。2018-2022年在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招商引资经费,用于支持完成年度吸收外资工作任务目标的县(区)。加快构建我市境内外投资促进招商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及开发区在欧美日韩国家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经贸代表处并给予经费保障。对出国(境)招商公务团组实行政策倾斜,在制订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时予以重点保障,支持优先办理出境手续。为招商工作人员提供签证便利,放宽出境次数和人数限制。
市有关部门要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加大对利用外资工作的支持力度,于3个月内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以上各项财政奖补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市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项目除外),且承诺5年内不减资和撤资,若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上级和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补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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