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招商引资鼓励办法修订版
头部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本市招商引资的积极性 和主动性,促进符合产业导向政策的重大投资项目落户我市,推 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 发肇庆市招商引资鼓励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1 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对象 (一)通过各种渠道向本市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 我市与投资方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 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方引荐到我市实现项目落户的单位或个 人。引荐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引荐人为 2 个以上的 称引荐团队。 (二)1 个项目只认定 1 个引荐人(团队),由市招商局、 项目落户地与投资方共同确认。 (三)投资方不能同时以引荐人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 报鼓励资金。 第三条 条件及标准
(一)引荐人引荐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和市政基础设施建 设项目)工商注册登记和纳税均须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项目 应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广东省主体功能区 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禁止发 展、限制发展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还应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 业目录》的要求。
(二)对引荐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高新 技术企业 3000 万元及以上、农产品加工项目 5000 万元及以上), 且主体工程已正式动工的引荐人(团队),按该项目实际固定资 产投资总额的 3‰给予鼓励资金。固定资产投入进度达到投资项 目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30%以上的,经申请确认给予支 付鼓励资金总额的 50%,待固定资产投资完成并经审核确认后再 一次付清余下鼓励资金。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由项目落户地政府 (管委会、管理中心)确定。
(三)对引荐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及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不包括金融类项目和电子商务项目)的引荐人(团队),按照 该项目正式运营之日起 12 个月内实际缴纳入地方库的所有税收 总额(包括跨年度缴纳入地方库的税收额)的 6%给予鼓励资金。 企业税收数据以四会市税务机关认定的结果为准。
(四)对引荐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及以上的法人金融机构及 类金融机构的引荐人(团队),按每家 3 万元给予鼓励资金;对 引荐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正式开业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股权 或债权形式累计实际投放 3 亿元及以上支持四会市经济社会发 展,或开业之日起 12 个月内纳税额达到 200 万元及以上的引荐 人(团队),按每家机构投放额的万分之二给予鼓励资金。法人 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由四会市金融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五)对引荐正式运营之日起 12 个月内纳税 100 万元及以 上的电子商务项目的引荐人(团队),按照该项目正式运营之日 起 12 个月内实际缴纳入地方库的所有税收总额(包括跨年度缴 纳入地方库的税收额)的 6%给予鼓励资金。企业税收数据以四 会市税务机关认定的结果为准。
(六)对引荐国家级孵化器、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平台的引 荐人(团队),按每家 30 万元给予鼓励资金;引荐省级孵化器、 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平台的,按每家 20 万元给予鼓励资金。国 家级(省级)孵化器、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平台由肇庆市、四会 市两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七)对引荐世界 500 强或国内 500 强企业的总部或区域总 部项目落户注册并运营的引荐人(团队),按每个项目给予 100
万元鼓励资金。 (八)引荐的项目同时符合多项鼓励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
原则,只对其中一项进行鼓励,每个项目的鼓励资金不超过 200 万元。
(九)对引荐特别重大项目的引荐人(团队),每个项目可 单独申请特别鼓励资金。
第四条 申报程序和时限 (一)引荐人在招商项目开始联络时,应先到市招商局登记 备案,并填写《四会市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备案表》。若引荐人 在登记备案后 6 个月内项目没有实质性进展的,取消引荐人资 格;对于项目没有引荐人的,不另外追认引荐人进行奖励。 (二)引进内资项目从项目交付土地使用之日起计算,为期 二年,以固定资产投入(包括购地资金、购置设备资金、厂房建 设和配套设施建设资金为计算依据)占项目投资总额一定比例为 引荐奖励资金。当固定资产投入达到项目投资总额 30%以上时, 引荐人可申请引荐奖励资金,每个项目只能申报 2 次。 引进外资项目,从项目交付土地使用之日起计算,为期二年, 以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占项目注册资本一定比例为引荐奖励资金。 当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到项目注册资本 30%以上时,引荐人可申 请引荐奖励资金,每个项目只能申报 2 次。
(三)符合条件的引荐人可以向市招商局领取和填写《四会 市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引荐人为个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引荐人 为法人单位的,提交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引荐团队的, 提交引荐团队全部引荐人共同签名的委托书,以及团队全部引荐 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申领引荐鼓励资金的,提供引荐人 出具的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所引荐项目的登记注册、项目批文、验资报告复印件等资 料;
3.会计师事务所等合法验资机构审核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 或银行出具的业务回单;
4.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5.经市招商局确认的引荐人资格的确认函; 6.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引荐人引资奖励的申请书、引资情况、过程的文字说明; 招商引资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工信、科技、资源、环 境、住建、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组成引荐奖励资金评 审小组,负责受理、审核申请资料,核查投资项目情况,核算资 金发放数额等相关工作。 入围的申请人信息、项目情况以及认定结果在四会市人民政 府网站及四会市招商网站公示 7 个工作日,公示没有异议或异议
不成立的,引荐奖励资金评审小组将认定结果及认定情况说明上 报市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市财政部门在 30 个工作日内以 人民币形式支付给引荐人,并依法纳税。
经认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市招商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引荐人(团队)必须在引荐项目建成投产或正式运营 之日起两年内办理鼓励资金申领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 弃。 第五条 引荐鼓励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解决。 第六条 引荐人为引荐团队的,所获得的资金由团队内部自 行分配。 第七条 项目投资方、引荐人(团队)相互串通,骗取资金 或领取资金后抽逃注册资金、撤回投资的,由有关部门追缴已发 放的引荐鼓励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引荐鼓励资金事项过程 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 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荐人(团队)不包括本市的行政事 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引荐的项目。2016 年 3 月 20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期 间引荐人引荐的项目继续适用《四会市招商引资鼓励暂行办法》 (四府﹝2016﹞15 号)。项目引荐日期以合同的签订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会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四会市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备案表 2、四会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申请表
引荐人组织机构证 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招商部门登记备案人或跟踪对接联系人初审意见:
签名(盖章): 拟引进项目单位对引荐人资格的认可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市招商局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注:此表一式两份,引荐人、市招商局各执一份。
人 申请人姓名 情 况 通讯地址
市招商局受理人核查意见和奖励建议: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市招商局初审意见和奖励建议: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市政府审核意见:
需附下列资料:(1)引荐人身份证明及四会市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备案表复印件;
(2)项目单位有关文件(营业执照、立项批文、项目用地土地使用证、项目施工许
可证、消防登记备案、环保核准、完税证明等复印件);(3)项目单位近期的财务
报表,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或其它有效证明材料;(4)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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