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_鹤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解读文本:《鹤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图片解读:《鹤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视频解读:《鹤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头部条 为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积极性,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完善我市招商引资激励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市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决定性作用,从鹤山市行政区域外引入投资项目并实现落户,履行了中介人职责的个人或组织(包括国内外的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机构、个人等)(以下简称“引资人(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给予奖励。引资人(机构)在鹤山开展招商工作前,需在鹤山市科工商务局报备,方可享受本办法奖励。项目投资方及其内部从业人员,国家机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引进的项目需符合广东省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范畴,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鹤山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第四条引资人(机构)为多方时,奖励头部引资人(机构);将项目投资者首先引荐到我市的引资人(机构)即为头部引资人(机构)。
第五条对引进重大项目予以奖励。引进实缴注册资本1亿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 10 亿元(含)以上的内资项目,可对引资人(机构)给予奖励。
如引进的项目属于世界500 强企业(含控股关联方)或中国500 强企业(含控股关联方)、中国制造业企业500 强(含控股关联方)、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含控股关联方)的,外资项目的实缴注册资本要求降至5000万美元(含)以上,内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要求降至5亿元(含)以上。
引进项目落地三年内(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计起),当投资强度达到承诺的25%(含)后,引资人(机构)有且仅有一次机会,申请一次性招商奖励,奖励金额为截至申请当月项目已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单个项目奖励金额蕞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为进一步加快中欧合作区建设,壮大我市欧洲企业规模,对引进欧洲项目予以奖励。引进欧洲国家直接投资的项目以及欧洲国家通过第三国(地区)转投资的项目,项目实缴注册外资达到600万美元(含)以上,可对引资人(机构)给予奖励。
引进项目落地三年内(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计起),当投资强度达到承诺的25%(含)后,引资人(机构)有且仅有一次机会,申请一次性招商奖励,奖励金额为截至申请当月项目到账外资额的5‰-6‰。到账外资额在600万美元至2000万美元的,奖励比例为5‰;在2000万美元(含)至4000万美元的,奖励比例为5.5‰;4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比例为6‰。单个项目奖励金额蕞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对同一个项目,引进机构不能同时享受第五条重大项目引进奖励和第六条欧洲项目引进奖励。
第八条项目引进奖励的计算标准,以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个项目为准。
第九条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镇(街)财政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比例分担。
引资人(机构)向项目落户所在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
1.各镇政府(街道办)收到申报后,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2.各镇政府(街道办)将申报材料报市科工商务局,由市科工商务局对申报材料和奖励资金进行复核并出具相关意见。市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比例分担核算各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金额。
市科工商务局对复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完毕后,各镇政府(街道办)按复核结果直接向属地及市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冒领奖励的或引进项目未达到投资协议书(合同)、承诺函中承诺条件的,由市科工商务局督促所属镇(街)追回已发放的全部奖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若出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在此之前已引进的项目(包括签约、动工的项目),不纳入本奖励办法。在有效期届满前成功推荐引进项目的,可延续适用奖励规定。
附件:1.鹤山市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
4.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为审核本申请而进行的必要核查。
本单位自愿承担因申报不实带来的一切后果。
二、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购地、建厂、添置设备、配套设施等,不包括流动资金。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524678515; 13564686846; 13391219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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